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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非法填埋6万立方米垃圾 二人被判赔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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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08: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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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此诠释环境司法的生动实践,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
5人结伙在农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损害700多万元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寇某承租坦洲镇多处地块共约47亩,然后给谭某、程某30%的股份为工资雇他们当上述地块的管理员。为了牟取暴利,寇某联系高某等人在这些地上填埋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蒋某投资了其中一块地后,又联系其他人在此填埋。经鉴定,这些地块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已严重损毁,造成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728.13万元。

法院认为,寇某作为这些农用地的承租者和使用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人,谭某、程某作为土地的管理者,高某作为垃圾填埋人员,蒋某作为土地的投资者和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均应正确履行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利和监管义务,确保农用土地的合理、合规利用,不被污染及破坏。5人结伙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使涉案农用地由于填埋大量建筑垃圾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寇某、高某、谭某、程某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鉴定机构鉴定出导致涉案农用地环境污染的主要是建筑垃圾,寇某作为涉案农用地的承租人,应当对污染的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同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和罪责刑一致的原则,依法认定其余3人为从犯,从轻处罚。

案例二
无视责令继续在农地填埋垃圾,被判刑外还须负修复责任


14年前,阿明与三乡镇某村小组签署协议,以每年租金7500元租下该小组的25亩地作种养使用。从2017年开始,阿明开始有偿接收村民和其他垃圾清运人员运送的建筑垃圾和淤泥,并填埋在所租地块中的10余亩土地里。期间,市自然资源局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阿明仍肆无忌惮,继续非法填埋。

经检测和鉴定评估,阿明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222.69万元,所倾倒固体废物的面积达7527.40平方米,致使原有的农用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损毁。

阿明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阿明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须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被其损害的生态环境(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就他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
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超6万立方米,判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00多万元


2018年12月,陈某租下坦洲镇“沙坦路南侧地段”约24亩农用园地,并开始联系货车司机来该土地倾倒、填埋废塑料膜、废轮胎、废泡沫等建筑垃圾以获利。5个月后,陈某与周某商议合作招募货车司机这片地继续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并约定所得利润两人五五分成。

经鉴定,两人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占地面积31078平方米,填埋总体积为67982立方米,使土地失去原有利用价值。同时,固体废物堆放产生的渗滤液经检测分析,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共6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固体废物的堆放填埋已经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陈某、周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他们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64.46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0.87万元并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市第一法院法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理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上述案件被告人提供土地供他人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并获利,破坏土地原有利用价值,并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相应刑事责任。市第一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农用地不被破坏。

原标题:《非法填埋6万立方米垃圾 二人被判赔800余万元》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日报
发表于 2022-6-7 11:0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嗯嗯
发表于 2022-6-7 12:3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弱弱问一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不罚?
发表于 2022-6-8 08:0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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