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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杂谈] 坦洲一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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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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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事关一宗案件: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2〕671号

被告人江某,男,1998年5月1日生,2021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使用微信、Telegram、蝙蝠等软件为联络工具,多次在我市坦洲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提供或出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江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3954条(其中,财产信息305条,交易信息6485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164条),获利人民币2660元。

同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在坦洲镇永青街抓获被告人
江某,从其处缴获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
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江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江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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